【发布部门】西藏自治区人大(含常委会) | 【发布文号】西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2004]9号 |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 | 【时效状态】 已经失效 |
【发布日期】 2004-06-09 | 【实施日期】 2004-07-01 |
【法律话题】 社会管理 | 【产业领域】 商务服务 ; 建筑工程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2004]9号)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西藏自治区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的决定,已由西藏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于2004年6月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4年6月9日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西藏自治区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的决定
(2004年6月9日西藏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自治区八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决定对《西藏自治区建筑市场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十条修改为:“区外企业、事业单位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活动,应到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部门办理资质备案手续”。
二、第五十三条修改为:“凡自治区以外企业、事业单位从事建筑活动未按本条例进行备案的,责令限期改正,补办相关手续,逾期不补办手续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本决定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高级合伙人 王博律师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知识产权,合同纠纷,经济纠纷,医疗纠纷,房产纠纷,公司风控,企业顾问等
王博律师,武汉大学法学博士、博士后。曾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研究员,现任武汉大学知识产权与竞争法研究所研究员,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硕士生校外导师,汕头仲裁委仲裁员,佛山市知识产权侵权检验鉴定专家库专家等。浙江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浙江省测绘管理条例》的决定(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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