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湖南省人大(含常委会) | 【发布文号】湖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7号 |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 |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
【发布日期】 2004-05-31 | 【实施日期】 2004-05-31 |
【法律话题】 社会管理 ; 市场流通 | 【产业领域】 食品药品 ; 公共管理 |
湖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17号)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湖南省盐业管理条例》的决定于2004年5月31日经湖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4年5月31日
湖南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湖南省盐业管理条例》的决定
(2004年5月31日湖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湖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决定对《湖南省盐业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删去第六条第三款。
《湖南省盐业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重新公布。
高级合伙人 王博律师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知识产权,合同纠纷,经济纠纷,医疗纠纷,房产纠纷,公司风控,企业顾问等
王博律师,武汉大学法学博士、博士后。曾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研究员,现任武汉大学知识产权与竞争法研究所研究员,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硕士生校外导师,汕头仲裁委仲裁员,佛山市知识产权侵权检验鉴定专家库专家等。上一篇:湖南省非税收入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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