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的决定(2004)_湾区律师网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的决定(2004)

2022-08-10 20:27:49  浏览:690  来源:人大网
【发布部门】江苏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文号】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7号 【效力级别】省级...
【发布部门】江苏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文号】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7号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2004-04-16 【实施日期】 2004-05-01
【法律话题】 社会管理 【产业领域】 土地房产 ; 公共管理

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47号)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的决定》已由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于2004年4月16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


  2004年4月16日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的决定


(2004年4月16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决定对《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删去第三十八条第(三)项。此外,根据本决定对部分条文的顺序作相应调整。本决定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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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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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博律师,武汉大学法学博士、博士后。曾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研究员,现任武汉大学知识产权与竞争法研究所研究员,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硕士生校外导师,汕头仲裁委仲裁员,佛山市知识产权侵权检验鉴定专家库专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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