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广东省技术市场条例》有关条款的决定(2003)_湾区律师网

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广东省技术市场条例》有关条款的决定(2003)

2022-08-10 20:26:51  浏览:693  来源:人大网
【发布部门】广东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文号】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5号 【效力级别】省级...
【发布部门】广东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文号】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5号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2003-09-26 【实施日期】 2003-09-26
【法律话题】 科技创新 【产业领域】 公共管理 ; 技术服务 ; 商务服务

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15号)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广东省技术市场条例〉有关条款的决定》已由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于2003年9月26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3年9月26日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广东省技术市场条例》有关条款的决定


(2003年9月26日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审议了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提请修改〈广东省技术市场条例〉有关条款的议案》,决定对《广东省技术市场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删除第十一条。


  二、删除第十九条第(四)项,第(五)项改为第(四)项。


  此外,根据本决定对部分条文的顺序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广东省技术市场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重新公布。



免责声明:本网站提供的法规来源于数据提供单位或网络,网站不对法规内容的准确性负责,请务必与正式文本核对后使用。网站访问者因使用或无法使用本网站提供的法规所造成的直接或间接损失,本网站不承担任何责任。
王博律师

高级合伙人 王博律师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电话:18938896818

知识产权,合同纠纷,经济纠纷,医疗纠纷,房产纠纷,公司风控,企业顾问等

 王博律师,武汉大学法学博士、博士后。曾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研究员,现任武汉大学知识产权与竞争法研究所研究员,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硕士生校外导师,汕头仲裁委仲裁员,佛山市知识产权侵权检验鉴定专家库专家等。

评论区

共 0 条评论
  • 这篇文章还没有收到评论,赶紧来抢沙发吧~

【最新】

【推荐】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