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运输管理条例修正案(2003)_湾区律师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运输管理条例修正案(2003)

2022-08-10 20:26:36  浏览:695  来源:人大网
【发布部门】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文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十届第7号 【效力级别】省...
【发布部门】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文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十届第7号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2003-08-01 【实施日期】 2003-08-01
【法律话题】 【产业领域】 物流仓储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
(十届第7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运输管理条例修正案》已由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于2003年8月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3年8月1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运输管理条例修正案
(2003年8月1日广西壮族自治区
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为促进政府职能的转变,减少行政审批事项,提高行政效率,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运输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第五十三条修改为:“道路运输价格,国家有规定的,按照国家规定执行;国家没有规定的,除机动车辆(汽车、摩托车)的维修和已经实行市场调节价的以外,由自治区物价主管部门和交通主管部门核定颁布执行。”
本修正案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免责声明:本网站提供的法规来源于数据提供单位或网络,网站不对法规内容的准确性负责,请务必与正式文本核对后使用。网站访问者因使用或无法使用本网站提供的法规所造成的直接或间接损失,本网站不承担任何责任。
王博律师

高级合伙人 王博律师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电话:18938896818

知识产权,合同纠纷,经济纠纷,医疗纠纷,房产纠纷,公司风控,企业顾问等

 王博律师,武汉大学法学博士、博士后。曾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研究员,现任武汉大学知识产权与竞争法研究所研究员,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硕士生校外导师,汕头仲裁委仲裁员,佛山市知识产权侵权检验鉴定专家库专家等。

评论区

共 0 条评论
  • 这篇文章还没有收到评论,赶紧来抢沙发吧~

【最新】

【推荐】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