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江苏省内河交通管理条例》的决定(2003)_湾区律师网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江苏省内河交通管理条例》的决定(2003)

2022-08-10 20:26:16  浏览:843  来源:人大网
【发布部门】江苏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文号】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7号 【效力级别】省级...
【发布部门】江苏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文号】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7号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 【时效状态】 已经失效
【发布日期】 2003-06-24 【实施日期】 2003-07-10
【法律话题】 交通运输 ; 海商海事 【产业领域】 公共管理 ; 公用事业

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17号)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江苏省内河交通管理条例〉的决定》已由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于2003年6月24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7月10日起施行。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3年6月24日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江苏省内河交通管理条例》的决定


(2003年6月24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决定对《江苏省内河交通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二十三条修改为:“船舶、码头、趸船储存、装卸危险货物以及船舶运输危险货物,必须遵守国家和省有关危险物品安全管理的规定。


  “在航道、航道沿岸设置水上加油站点,必须经设区的市交通部门批准。”


  二、将第二十九条第二款修改为:“禁止在干线航道上设置寄泊站(区)、固定渔具、拦河网具和种植水生物、围河养殖。在其他通航水域内设置固定渔具、拦河网具,种植水生物、围河养殖的,不得降低航道技术等级标准和妨碍船舶航行以及影响蓄水行洪,并应当经交通、水利部门批准。”


  本决定自2003年7月10日起施行。


  《江苏省内河交通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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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博律师

高级合伙人 王博律师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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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合同纠纷,经济纠纷,医疗纠纷,房产纠纷,公司风控,企业顾问等

 曾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研究员、武汉市江汉区司法局副局长、民革江汉区工委副主委等。现任华商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香港律师会登记备案律师、香港张嘉伟律师事务所中国法首席顾问,多地仲裁员。兼任:武汉大学研究员、研究生校外导师,西北政法大学客座教授、研究生校外导师,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研究中心研究员,南京理工大学/江苏商标品牌研究中心研究员,暨南大学、深圳大学等高校法学院研究生校外导师,深圳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佛山市知识产权侵权检验鉴定专家库专家,秦皇岛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等。 擅长:知识产权、婚姻继承、合同纠纷、公司事务等民商事业务争端解决及刑事辩护,尤其擅长各类刑民交叉等疑难复杂案件的诉讼业务,对重大疑难案件的解决方案具有丰富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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