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河北省新闻工作管理条例》的决定(2002)_湾区律师网

河北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河北省新闻工作管理条例》的决定(2002)

2022-08-10 20:25:26  浏览:981  来源:人大网
【发布部门】河北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文号】河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8号 【效力级别】省级...
【发布部门】河北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文号】河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8号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2002-11-25 【实施日期】 2003-02-01
【法律话题】 【产业领域】 教体文
                河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88号)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河北省新闻工作管理条例>的决定》已由河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于2002年11月25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2月1日起施行。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
        修改《河北省新闻工作管理条例》的决定
    (2002年11月25日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决定对《河北省新闻工作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九条第一款修改为:“创办报纸、新闻期刊、新闻图片等新闻出版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二、第十四条第二款修改为:“省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自收到建立记者站的申请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三、第二十八条修改为:“新闻单位不得发表含有下列内容的新闻:
    (一)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
    (三)泄露国家机密、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或者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的;
    (五)宣扬邪教、迷信的;
    (六)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七)宣扬淫秽、赌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
    (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九)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
    (十)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四、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一款、第二十八条规定的,由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五、删去第三十八条中的“第二十八条”五个字。
    本决定自2003年2月1日起施行。
    《河北省新闻工作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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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博律师

高级合伙人 王博律师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电话:18938896818

知识产权,合同纠纷,经济纠纷,医疗纠纷,房产纠纷,公司风控,企业顾问等

 曾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研究员、武汉市江汉区司法局副局长、民革江汉区工委副主委等。现任华商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香港律师会登记备案律师、香港张嘉伟律师事务所中国法首席顾问,多地仲裁员。兼任:武汉大学研究员、研究生校外导师,西北政法大学客座教授、研究生校外导师,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研究中心研究员,南京理工大学/江苏商标品牌研究中心研究员,暨南大学、深圳大学等高校法学院研究生校外导师,深圳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佛山市知识产权侵权检验鉴定专家库专家,秦皇岛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等。 擅长:知识产权、婚姻继承、合同纠纷、公司事务等民商事业务争端解决及刑事辩护,尤其擅长各类刑民交叉等疑难复杂案件的诉讼业务,对重大疑难案件的解决方案具有丰富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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