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条例》的决定(2002)_湾区律师网

黑龙江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条例》的决定(2002)

2022-08-10 20:24:20  浏览:907  来源:人大网
【发布部门】黑龙江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文号】黑龙江省第九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81号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
【发布部门】黑龙江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文号】黑龙江省第九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81号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2002-06-13 【实施日期】 2002-09-01
【法律话题】 【产业领域】 教体文
              黑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81号)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条例>的决定》已由黑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0次会议于2002年6月13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2年6月13日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黑龙江省
             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条例》的决定
                (2002年6月13日黑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黑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决定对《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四十五条第二款修改为:“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二、删去第四十六条“各级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可根据本条例制定实施意见,报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后施行。”
    此外,根据本决定对个别文字作相应修改,条款顺序进行调整。
    本决定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
    《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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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博律师

高级合伙人 王博律师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电话:18938896818

知识产权,合同纠纷,经济纠纷,医疗纠纷,房产纠纷,公司风控,企业顾问等

 曾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研究员、武汉市江汉区司法局副局长、民革江汉区工委副主委等。现任华商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香港律师会登记备案律师、香港张嘉伟律师事务所中国法首席顾问,多地仲裁员。兼任:武汉大学研究员、研究生校外导师,西北政法大学客座教授、研究生校外导师,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研究中心研究员,南京理工大学/江苏商标品牌研究中心研究员,暨南大学、深圳大学等高校法学院研究生校外导师,深圳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佛山市知识产权侵权检验鉴定专家库专家,秦皇岛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等。 擅长:知识产权、婚姻继承、合同纠纷、公司事务等民商事业务争端解决及刑事辩护,尤其擅长各类刑民交叉等疑难复杂案件的诉讼业务,对重大疑难案件的解决方案具有丰富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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