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福建省蘑菇菌种管理规定》的决定(2002)_湾区律师网

福建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福建省蘑菇菌种管理规定》的决定(2002)

2022-08-10 20:23:42  浏览:717  来源:人大网
【发布部门】福建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文号】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 【时效状态】 现行有...
【发布部门】福建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文号】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2002-04-05 【实施日期】 2002-04-05
【法律话题】 【产业领域】 农林牧渔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
颁布施行《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修改<福建省蘑菇菌种管理规定>的决定》的公告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福建省蘑菇菌种管理规定〉的决定》已由福建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于2002年3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2年4月5日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
修改《福建省蘑菇菌种管理规定》的决定
(2002年3月28日福建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福建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提请审议《福建省蘑菇菌种管理规定修正案(草案)》的议案,经审议,决定对《福建省蘑菇菌种管理规定》作如下修改:

一、第七条修改为:“蘑菇种质资源的搜集、提纯、整理、鉴定、保存工作由省推广站负责。”

二、将《福建省蘑菇菌种管理规定》中的“福建省轻工业厅”、“省轻工业厅”统一改为:“省人民政府蘑菇菌种管理部门”。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福建省蘑菇菌种管理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正后,重新公布。
免责声明:本网站提供的法规来源于数据提供单位或网络,网站不对法规内容的准确性负责,请务必与正式文本核对后使用。网站访问者因使用或无法使用本网站提供的法规所造成的直接或间接损失,本网站不承担任何责任。
王博律师

高级合伙人 王博律师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电话:18938896818

知识产权,合同纠纷,经济纠纷,医疗纠纷,房产纠纷,公司风控,企业顾问等

 王博律师,武汉大学法学博士、博士后。曾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研究员,现任武汉大学知识产权与竞争法研究所研究员,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硕士生校外导师,汕头仲裁委仲裁员,佛山市知识产权侵权检验鉴定专家库专家等。

评论区

共 0 条评论
  • 这篇文章还没有收到评论,赶紧来抢沙发吧~

【最新】

【推荐】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