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上海市鼓励引进技术的吸收与创新规定》的决定(2002)_湾区律师网

上海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上海市鼓励引进技术的吸收与创新规定》的决定(2002)

2022-08-10 20:22:57  浏览:908  来源:人大网
【发布部门】上海市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文号】上海市人大常委会公告第66号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 ...
【发布部门】上海市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文号】上海市人大常委会公告第66号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2002-02-01 【实施日期】 2002-03-01
【法律话题】 科技创新 【产业领域】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六十六号)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上海市鼓励引进技术的吸收与创新规定〉的决定》已由上海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于2002年2月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3月1日起施行。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2年2月1日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上海市鼓励引进技术的吸收与创新规定》的决定
            (2002年2月1日上海市第十一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

    上海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审议了市人民政府提出的《上海市鼓励引进技术的吸收与创新规定修正案(草案)》,决定对《上海市鼓励引进技术的吸收与创新规定》作如下修改:

  一、第十条修改为:“市各有关部门用于技术进步的其他专项资金,应当确定高于百分之十的比例用于鼓励吸收与创新,重点支持引进高新技术的研究开发、成果转化和认证。”

  二、第十二条修改为:“下列项目或者技术可以获得技术开发经费的补贴:
    “(一)属于国家技术创新项目或者本市重点支持的吸收与创新项目;
    “(二)在吸收基础上创新的、具有市场竞争力或者获得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
    “(三)未列入市吸收与创新年度计划,但符合指导目录要求,经过市经委组织鉴定,确认其技术上有重大突破并形成一定规模的项目。”

  三、第十五条 修改为:“列入市吸收与创新年度计划的项目,可以向市经委申请优先列入市技术改造项目计划,获得贷款贴息的资助。”

  四、第十八条 第二款修改为:“吸收与创新的产品进行技术质量认证,企业可以向市经委申请有关的经费补贴。”
    本决定自2002年3月1日起施行。
    《上海市鼓励引进技术的吸收与创新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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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博律师

高级合伙人 王博律师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电话:18938896818

知识产权,合同纠纷,经济纠纷,医疗纠纷,房产纠纷,公司风控,企业顾问等

 曾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研究员、武汉市江汉区司法局副局长、民革江汉区工委副主委等。现任华商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香港律师会登记备案律师、香港张嘉伟律师事务所中国法首席顾问,多地仲裁员。兼任:武汉大学研究员、研究生校外导师,西北政法大学客座教授、研究生校外导师,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研究中心研究员,南京理工大学/江苏商标品牌研究中心研究员,暨南大学、深圳大学等高校法学院研究生校外导师,深圳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佛山市知识产权侵权检验鉴定专家库专家,秦皇岛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等。 擅长:知识产权、婚姻继承、合同纠纷、公司事务等民商事业务争端解决及刑事辩护,尤其擅长各类刑民交叉等疑难复杂案件的诉讼业务,对重大疑难案件的解决方案具有丰富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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