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含常委会) | 【发布文号】自治区九届人在常委会51号 |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 |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
【发布日期】 2002-01-21 | 【实施日期】 2002-02-01 |
【法律话题】 文体教育 | 【产业领域】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
(九届第51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广西壮族自治区著作权管理条例〉的决定》已由广西壮族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02年1月2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2月1日起施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2年1月21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广西壮族自治区著作权管理条例》的决定
(2002年1月21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广西壮族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决定对《广西壮族自治区著作权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十五条修改为:“图书出版单位出版外国或者台湾、香港、澳门地区的图书,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出版外国或者台湾、香港、澳门地区的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以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复制单位接受外国或者台湾、香港、澳门地区的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制作者委托复制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的,根据国民待遇原则办理有关审核、认证、登记、备案手续。”
二、第二十条第(一)项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规定的侵权行为。”第(二)项修改为:“《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的侵权行为。”删去第(三)项。
三、删去第二十八条。
本决定自2002年2月1日起施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著作权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重新公布。
高级合伙人 王博律师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知识产权,合同纠纷,经济纠纷,医疗纠纷,房产纠纷,公司风控,企业顾问等
曾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研究员、武汉市江汉区司法局副局长、民革江汉区工委副主委等。现任华商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香港律师会登记备案律师、香港张嘉伟律师事务所中国法首席顾问,多地仲裁员。兼任:武汉大学研究员、研究生校外导师,西北政法大学客座教授、研究生校外导师,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研究中心研究员,南京理工大学/江苏商标品牌研究中心研究员,暨南大学、深圳大学等高校法学院研究生校外导师,深圳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佛山市知识产权侵权检验鉴定专家库专家,秦皇岛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等。 擅长:知识产权、婚姻继承、合同纠纷、公司事务等民商事业务争端解决及刑事辩护,尤其擅长各类刑民交叉等疑难复杂案件的诉讼业务,对重大疑难案件的解决方案具有丰富经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