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的决定(2001)_湾区律师网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的决定(2001)

2022-08-10 20:21:20  浏览:949  来源:人大网
【发布部门】重庆市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文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65号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
【发布部门】重庆市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文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65号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2001-06-26 【实施日期】 2001-06-26
【法律话题】 社会管理 【产业领域】 公共管理 ; 环境保护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165号)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的决定》已于2001年6月26日经重庆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1年6月26日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的决定


(2001年6月26日重庆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


  重庆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决定对《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第十四条修改为:“在林区采伐林木的,采伐方案中必须有采伐区水土保持措施。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采伐方案后,应当将采伐方案抄送水行政主管部门,共同监督实施采伐区水土保持措施。”


  二、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修改为:“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或区、县(自治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处罚:”。


  第(一)项修改为:“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并处以擅自开垦面积每平方米零点五元至二元罚款;”


  第(三)项修改为:“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二十五条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可以根据所造成的危害后果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可以当场对个人作出五十元以下、对单位作出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项修改为:“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十九条规定,从事生产和建设活动,不按规定申报或补报水土保持方案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编报,可并处五百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项修改为:“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的‘三同时’制度或水土保持措施未经验收,以及验收不合格投产使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可并处一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七)项修改为:“不按规定缴纳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和水土流失防治费的,责令限期缴纳。逾期缴纳的,每日加收千分之三的滞纳金。”


  三、删除第四十四条。


  第四十条第一款中申请行政复议的时限由“十五日”修改为“六十日”;提起行政诉讼的时限由“十五日”修改为“三个月”。


  四、该条例中表述为“区、县(市)”的,统一修改为“区、县(自治县、市)”。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正,并对条款顺序作相应调整,重新公布。





免责声明:本网站提供的法规来源于数据提供单位或网络,网站不对法规内容的准确性负责,请务必与正式文本核对后使用。网站访问者因使用或无法使用本网站提供的法规所造成的直接或间接损失,本网站不承担任何责任。
王博律师

高级合伙人 王博律师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电话:18938896818

知识产权,合同纠纷,经济纠纷,医疗纠纷,房产纠纷,公司风控,企业顾问等

 王博律师,武汉大学法学博士、博士后。曾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研究员,现任武汉大学知识产权与竞争法研究所研究员,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硕士生校外导师,汕头仲裁委仲裁员,佛山市知识产权侵权检验鉴定专家库专家等。

评论区

共 0 条评论
  • 这篇文章还没有收到评论,赶紧来抢沙发吧~

【最新】

【推荐】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