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辽宁省标准化监督管理条例》的决定_湾区律师网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辽宁省标准化监督管理条例》的决定

2022-08-10 20:20:42  浏览:1019  来源:人大网
【发布部门】辽宁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文号】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39号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 【时...
【发布部门】辽宁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文号】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39号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 【时效状态】 已经失效
【发布日期】 2001-01-12 【实施日期】 2001-03-01
【法律话题】 社会管理 【产业领域】 公共管理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三十九号)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辽宁省标准化监督管理条例〉的决定》已由辽宁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于2001年1月12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1年3月1日起施行。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1年1月12日


关于修改《辽宁省标准化监督管理条例》的决定


(2001年1月12日辽宁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辽宁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决定对《辽宁省标准化监督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十九条修改为:“企业应当将生产产品所执行的标准,按照本条例第九条规定的管辖范围,报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对备案的产品标准及信息网络、集成电路卡的现行性、合法性进行审查。”


  二、第二十五条第(六)项修改为:“未按照规定将企业生产产品所执行的标准备案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00元至5000元罚款。”


  本决定自2001年3月1日起施行。


  《辽宁省标准化监督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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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博律师

高级合伙人 王博律师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电话:18938896818

知识产权,合同纠纷,经济纠纷,医疗纠纷,房产纠纷,公司风控,企业顾问等

 曾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研究员、武汉市江汉区司法局副局长、民革江汉区工委副主委等。现任华商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香港律师会登记备案律师、香港张嘉伟律师事务所中国法首席顾问,多地仲裁员。兼任:武汉大学研究员、研究生校外导师,西北政法大学客座教授、研究生校外导师,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研究中心研究员,南京理工大学/江苏商标品牌研究中心研究员,暨南大学、深圳大学等高校法学院研究生校外导师,深圳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佛山市知识产权侵权检验鉴定专家库专家,秦皇岛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等。 擅长:知识产权、婚姻继承、合同纠纷、公司事务等民商事业务争端解决及刑事辩护,尤其擅长各类刑民交叉等疑难复杂案件的诉讼业务,对重大疑难案件的解决方案具有丰富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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