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的决定(1998)_湾区律师网

海南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的决定(1998)

2022-08-10 20:16:28  浏览:746  来源:人大网
【发布部门】海南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文号】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 【时效状态】 现行有...
【发布部门】海南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文号】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1998-06-06 【实施日期】 1998-06-06
【法律话题】 【产业领域】 教体文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的决定


(1998年5月29日海南省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一次会议通过 1998年6月6日公布施行)



  海南省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决定对《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作如下修改:
  第五十条修改为“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破坏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的,学校和教育行政管理部门有权予以制止,并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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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博律师

高级合伙人 王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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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博律师,武汉大学法学博士、博士后。曾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研究员,现任武汉大学知识产权与竞争法研究所研究员,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硕士生校外导师,汕头仲裁委仲裁员,佛山市知识产权侵权检验鉴定专家库专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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