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办法》的决定(1997)_湾区律师网

湖南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办法》的决定(1997)

2022-08-10 20:11:41  浏览:788  来源:人大网
【发布部门】湖南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文号】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 【时效状态】 现行有...
【发布部门】湖南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文号】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1997-08-02 【实施日期】 1997-08-02
【法律话题】 【产业领域】 教体文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湖南省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办法》的决定


        (1997年8月2日湖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湖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了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内务司法委员会关于《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办法修正案(草案)》的议案,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决定对《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第十五条修改为:“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不得以任何方式向未成年学生、儿童乱收费用、实物,强化推销商品和学习辅导资料、报刊。”

 二、第二十八条修改为:“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退还所收费用、实物;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教育行政部门违反规定的,由同级人民政府处理。”

 三、第二十九条修改为:“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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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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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博律师,武汉大学法学博士、博士后。曾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研究员,现任武汉大学知识产权与竞争法研究所研究员,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硕士生校外导师,汕头仲裁委仲裁员,佛山市知识产权侵权检验鉴定专家库专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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