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天津市土地管理条例》的决定(1997)_湾区律师网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天津市土地管理条例》的决定(1997)

2022-08-10 20:11:25  浏览:697  来源:人大网
【发布部门】天津市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文号】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 【时效状态】 现行有...
【发布部门】天津市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文号】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1997-07-30 【实施日期】 1997-07-30
【法律话题】 社会管理 【产业领域】 土地房产 ; 公共管理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天津市土地管理条例》的决定


(1997年7月30日天津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  1997年7月30日公布施行)


  天津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审议了市人民政府关于提请审议修改《天津市土地管理条例》部分条款的议案,决定对《天津市土地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六十五条修改为:“农村居民、城镇非农业户口居民和国家工作人员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或者从事其他建设的,限期拆除或者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


  对利用职权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或者从事其他建设的国家工作人员,除按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外,并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二、将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修改为:“罚款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逾期不缴纳的,每日按照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罚没收入全部上缴财政。”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天津市土地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重新公布。





免责声明:本网站提供的法规来源于数据提供单位或网络,网站不对法规内容的准确性负责,请务必与正式文本核对后使用。网站访问者因使用或无法使用本网站提供的法规所造成的直接或间接损失,本网站不承担任何责任。
王博律师

高级合伙人 王博律师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电话:18938896818

知识产权,合同纠纷,经济纠纷,医疗纠纷,房产纠纷,公司风控,企业顾问等

 王博律师,武汉大学法学博士、博士后。曾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研究员,现任武汉大学知识产权与竞争法研究所研究员,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硕士生校外导师,汕头仲裁委仲裁员,佛山市知识产权侵权检验鉴定专家库专家等。

评论区

共 0 条评论
  • 这篇文章还没有收到评论,赶紧来抢沙发吧~

【最新】

【推荐】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