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广东省人大(含常委会) | 【发布文号】 |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 | 【时效状态】 已经失效 |
【发布日期】 1997-06-03 | 【实施日期】 1997-06-03 |
【法律话题】 商贸服务 ; 劳动就业 | 【产业领域】 商务服务 ; 公共管理 ; 居民服务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广东省经纪人管理条例》的决定
(1997年6月3日)
一、第十九条修改为:“违反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由主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佣金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二、第二十七条修改为:“经纪人违反第十八条规定的,由主管机关根据情节,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的处罚,可以并处佣金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或者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如前款规定的经纪人为企业,须给予吊销企业营业执照处罚的,应当依照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三、第二十八条修改为:“经纪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复议条例》申请复议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超过法定期限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广东省经纪人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在广东省人大常委会《人民之声》杂志上重新公布。
高级合伙人 王博律师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知识产权,合同纠纷,经济纠纷,医疗纠纷,房产纠纷,公司风控,企业顾问等
曾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研究员、武汉市江汉区司法局副局长、民革江汉区工委副主委等。现任华商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香港律师会登记备案律师、香港张嘉伟律师事务所中国法首席顾问,多地仲裁员。兼任:武汉大学研究员、研究生校外导师,西北政法大学客座教授、研究生校外导师,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研究中心研究员,南京理工大学/江苏商标品牌研究中心研究员,暨南大学、深圳大学等高校法学院研究生校外导师,深圳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佛山市知识产权侵权检验鉴定专家库专家,秦皇岛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等。 擅长:知识产权、婚姻继承、合同纠纷、公司事务等民商事业务争端解决及刑事辩护,尤其擅长各类刑民交叉等疑难复杂案件的诉讼业务,对重大疑难案件的解决方案具有丰富经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