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上海市城镇公有房屋管理条例》的决定
2022-08-10 20:10:35 浏览:847 来源:人大网
【发布部门】上海市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文号】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 【时效状态】 现行有...
【发布部门】上海市人大(含常委会) | 【发布文号】 |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 |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
【发布日期】 1997-05-27 | 【实施日期】 1997-07-01 |
【法律话题】 | 【产业领域】 土地房产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上海市城镇公有房屋管理条例》的决定
(1997年5月27日上海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上海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决定对《上海市城镇公有房屋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第三十六条第二款“当事人对房管局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次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房屋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房管局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修改为:“当事人对房管局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的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主管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房屋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房管局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本决定自1997年7月1日起施行,《上海市城镇公有房屋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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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级合伙人 王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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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研究员、武汉市江汉区司法局副局长、民革江汉区工委副主委等。现任华商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香港律师会登记备案律师、香港张嘉伟律师事务所中国法首席顾问,多地仲裁员。兼任:武汉大学研究员、研究生校外导师,西北政法大学客座教授、研究生校外导师,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研究中心研究员,南京理工大学/江苏商标品牌研究中心研究员,暨南大学、深圳大学等高校法学院研究生校外导师,深圳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佛山市知识产权侵权检验鉴定专家库专家,秦皇岛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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