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大常委会对《关于修改<上海市水产养殖保护规定>的决定》的修改决定(1989)_湾区律师网

上海市人大常委会对《关于修改<上海市水产养殖保护规定>的决定》的修改决定(1989)

2022-08-10 20:03:20  浏览:982  来源:人大网
【发布部门】上海市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文号】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 【时效状态】 现行有...
【发布部门】上海市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文号】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1989-01-28 【实施日期】 1989-03-01
【法律话题】 【产业领域】 农林牧渔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关于修改〈上海市水产养殖保护规定〉的决定》的修改决定
(1989年1月28日上海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上海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的规定,决定将市九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上海市水产养殖保护规定》的决定(附件一)第十二项、第十三项作如下修改:

十二、第二十六条改为第二十七条,内容修改为:“当事人对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三十天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又不履行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十三、第二十七条改为第二十八条,内容修改为:“本规定经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修订,自1989年3月1日起施行。”
免责声明:本网站提供的法规来源于数据提供单位或网络,网站不对法规内容的准确性负责,请务必与正式文本核对后使用。网站访问者因使用或无法使用本网站提供的法规所造成的直接或间接损失,本网站不承担任何责任。
王博律师

高级合伙人 王博律师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电话:18938896818

知识产权,合同纠纷,经济纠纷,医疗纠纷,房产纠纷,公司风控,企业顾问等

 曾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研究员、武汉市江汉区司法局副局长、民革江汉区工委副主委等。现任华商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香港律师会登记备案律师、香港张嘉伟律师事务所中国法首席顾问,多地仲裁员。兼任:武汉大学研究员、研究生校外导师,西北政法大学客座教授、研究生校外导师,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研究中心研究员,南京理工大学/江苏商标品牌研究中心研究员,暨南大学、深圳大学等高校法学院研究生校外导师,深圳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佛山市知识产权侵权检验鉴定专家库专家,秦皇岛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等。 擅长:知识产权、婚姻继承、合同纠纷、公司事务等民商事业务争端解决及刑事辩护,尤其擅长各类刑民交叉等疑难复杂案件的诉讼业务,对重大疑难案件的解决方案具有丰富经验。

评论区

共 0 条评论
  • 这篇文章还没有收到评论,赶紧来抢沙发吧~

【最新】

【推荐】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