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陡河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条例修正案(1997)_湾区律师网

唐山市陡河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条例修正案(1997)

2022-08-15 00:29:56  浏览:879  来源:网络
【发布部门】唐山市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文号】 【效力级别】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 【时效状态】 现...
【发布部门】唐山市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文号】
【效力级别】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1997-09-10 【实施日期】 1997-09-10
【法律话题】 社会管理 【产业领域】 公共管理

唐山市陡河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条例修正案


(1997年6月25日唐山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1997年9月3日河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批准  1997年9月10日公布)


  第三十三条修改为:“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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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博律师

高级合伙人 王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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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博律师,武汉大学法学博士、博士后。曾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研究员,现任武汉大学知识产权与竞争法研究所研究员,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硕士生校外导师,汕头仲裁委仲裁员,佛山市知识产权侵权检验鉴定专家库专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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