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吉林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的决定(1997)_湾区律师网

吉林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吉林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的决定(1997)

2022-08-15 00:29:26  浏览:694  来源:网络
【发布部门】吉林市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文号】 【效力级别】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 【时效状态】 现...
【发布部门】吉林市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文号】
【效力级别】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1997-06-24 【实施日期】 1997-06-24
【法律话题】 【产业领域】 教体文
    吉林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吉林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的决定


  (1997年3月27日吉林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1997年5月18日吉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批准 1997年6月24日公布实施)



  吉林市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决定对《吉林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作如下修订:

 一、第四十二条第(二)项修改为:“(一)违反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退还,对学校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二、第四十二条第(六)项修改为:“(二)违反第二十八条规定情节严重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行政处罚。”

 三、第四十二条第(七)项修改为:“(三)违反第三十条第三款规定的,由文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可并处一千元至五千元罚款。”

 四、第四十二条第(八)项、第(九)项、第(十)项合并修改为:“(四)违反第八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二款、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三款、第二十三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罚。”

 五、删除第四十二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吉林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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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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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博律师,武汉大学法学博士、博士后。曾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研究员,现任武汉大学知识产权与竞争法研究所研究员,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硕士生校外导师,汕头仲裁委仲裁员,佛山市知识产权侵权检验鉴定专家库专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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