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人大常员会关于修改《广州市大气污染防治规定》的决定(1997)_湾区律师网

广州市人大常员会关于修改《广州市大气污染防治规定》的决定(1997)

2022-08-15 00:29:07  浏览:871  来源:网络
【发布部门】广州市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文号】 【效力级别】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 【时效状态】 ...
【发布部门】广州市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文号】
【效力级别】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 【时效状态】 已经失效
【发布日期】 1997-04-21 【实施日期】 1997-04-21
【法律话题】 环境能源 【产业领域】 环境保护 ; 公共管理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广州市大气污染防治规定》的决定


(1996年12月18日广东省广州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1997年4月3日广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批准 1997年4月21日公布施行)


  广州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了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广州市大气污染防治规定修正案(草案)〉的议案》,决定对1992年7月7日起施行的《广州市大气污染防治规定》作如下修改:


  一、删去第三十四条第三款。


  二、第三十五条修改为:“经抽查检测,机动车辆排放废气不符合规定标准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七十九条处以罚款。”三、第三十七条修改为:“当事人对监督管理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广州市大气污染防治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正,报请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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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博律师

高级合伙人 王博律师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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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合同纠纷,经济纠纷,医疗纠纷,房产纠纷,公司风控,企业顾问等

 曾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研究员、武汉市江汉区司法局副局长、民革江汉区工委副主委等。现任华商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香港律师会登记备案律师、香港张嘉伟律师事务所中国法首席顾问,多地仲裁员。兼任:武汉大学研究员、研究生校外导师,西北政法大学客座教授、研究生校外导师,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研究中心研究员,南京理工大学/江苏商标品牌研究中心研究员,暨南大学、深圳大学等高校法学院研究生校外导师,深圳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佛山市知识产权侵权检验鉴定专家库专家,秦皇岛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等。 擅长:知识产权、婚姻继承、合同纠纷、公司事务等民商事业务争端解决及刑事辩护,尤其擅长各类刑民交叉等疑难复杂案件的诉讼业务,对重大疑难案件的解决方案具有丰富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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