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宁波市人大(含常委会) | 【发布文号】宁波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7号 |
【效力级别】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 |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
【发布日期】 2019-08-20 | 【实施日期】 2019-08-20 |
【法律话题】 海商海事 | 【产业领域】 公共管理 |
宁波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17号)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宁波市甬江奉化江余姚江河道管理条例〉的决定》已报经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于2019年8月1日批准,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9年8月20日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宁波市甬江奉化江余姚江河道管理条例》的决定
(2019年6月25日宁波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2019年8月1日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批准)
宁波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定对《宁波市甬江奉化江余姚江河道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九条第二款修改为:“甬江流域综合规划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发展和改革等有关主管部门和沿江区(市)人民政府编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二、将第九条第三款中的“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修改为“征求相关部门和省水行政主管部门意见,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三、将第二十二条修改为:“三江河道管理范围内不得新建、改建或者扩建排污口,其中城乡排水设施覆盖的地区,现有的入江排污口应当限期取消。”
四、将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修改为“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水功能区对水质的要求和水体的自然净化能力,核定三江河道水域的纳污能力,提出该水域的限制排污总量意见。”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开展三江河道日常巡查监管中,发现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控制指标的,或者水功能区的水质未达到水域使用功能对水质的要求的,应当及时向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通报,并报告市人民政府采取治理措施。”
此外,根据本决定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并对个别文字作相应修改。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宁波市甬江奉化江余姚江河道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高级合伙人 王博律师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知识产权,合同纠纷,经济纠纷,医疗纠纷,房产纠纷,公司风控,企业顾问等
曾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研究员、武汉市江汉区司法局副局长、民革江汉区工委副主委等。现任华商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香港律师会登记备案律师、香港张嘉伟律师事务所中国法首席顾问,多地仲裁员。兼任:武汉大学研究员、研究生校外导师,西北政法大学客座教授、研究生校外导师,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研究中心研究员,南京理工大学/江苏商标品牌研究中心研究员,暨南大学、深圳大学等高校法学院研究生校外导师,深圳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佛山市知识产权侵权检验鉴定专家库专家,秦皇岛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等。 擅长:知识产权、婚姻继承、合同纠纷、公司事务等民商事业务争端解决及刑事辩护,尤其擅长各类刑民交叉等疑难复杂案件的诉讼业务,对重大疑难案件的解决方案具有丰富经验。吉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办法(1997修改)
【发布部门】吉林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文号】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 【时效状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