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濮阳市马颊河保护条例》的决定(2019)_湾区律师网

濮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濮阳市马颊河保护条例》的决定(2019)

2022-08-15 15:21:44  浏览:1015  来源:全球法规网
【发布部门】濮阳市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文号】濮阳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号 【效力级别】设区...
【发布部门】濮阳市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文号】濮阳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号
【效力级别】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2019-01-21 【实施日期】 2019-01-21
【法律话题】 社会管理 【产业领域】 公共管理 ; 公用事业

濮阳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4号)


  《濮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濮阳市马颊河保护条例〉的决定》已经濮阳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次会议于2018年8月23日通过,河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于2018年11月29日批准,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濮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9年1月21日


濮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濮阳市马颊河保护条例》的决定


(2018年8月23日濮阳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次会议通过 2018年11月29日河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批准)


  濮阳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次会议决定对《濮阳市马颊河保护条例》作出修改:


  一、将第二十九条第二款修改为“马颊河保护范围内不得使用禁用的农药,不得违反规定使用农药。”


  二、将第四十四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三、将第五十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由县级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农药使用者为农产品生产企业、食品和食用农产品仓储企业、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和从事农产品生产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单位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农药使用者为个人的,处一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使用禁用的农药的,县级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还应当没收禁用的农药。”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濮阳市马颊河保护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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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博律师

高级合伙人 王博律师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电话:18938896818

知识产权,合同纠纷,经济纠纷,医疗纠纷,房产纠纷,公司风控,企业顾问等

 曾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研究员、武汉市江汉区司法局副局长、民革江汉区工委副主委等。现任华商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香港律师会登记备案律师、香港张嘉伟律师事务所中国法首席顾问,多地仲裁员。兼任:武汉大学研究员、研究生校外导师,西北政法大学客座教授、研究生校外导师,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研究中心研究员,南京理工大学/江苏商标品牌研究中心研究员,暨南大学、深圳大学等高校法学院研究生校外导师,深圳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佛山市知识产权侵权检验鉴定专家库专家,秦皇岛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等。 擅长:知识产权、婚姻继承、合同纠纷、公司事务等民商事业务争端解决及刑事辩护,尤其擅长各类刑民交叉等疑难复杂案件的诉讼业务,对重大疑难案件的解决方案具有丰富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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