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鹤壁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决定(2019)_湾区律师网

鹤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鹤壁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决定(2019)

2022-08-15 15:21:33  浏览:1160  来源:全球法规网
【发布部门】鹤壁市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文号】鹤壁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号 【效力级别】设...
【发布部门】鹤壁市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文号】鹤壁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号
【效力级别】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2019-01-10 【实施日期】 2019-01-10
【法律话题】 社会管理 ; 医疗卫生 【产业领域】 公用事业

鹤壁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5号)


  《鹤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鹤壁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决定》已经鹤壁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于2018年9月25日通过,河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于2018年11月29日批准,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鹤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9年1月10日


鹤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鹤壁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决定


(2018年9月25日鹤壁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通过 2018年11月29日河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批准)


  鹤壁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决定对《鹤壁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作出修改:


  一、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将第四十九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车辆不得上道路行驶。”


  三、将第五十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并按照下列规定罚款:


  “(一)违反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六项规定的,处每次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第七项规定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鹤壁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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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博律师

高级合伙人 王博律师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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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合同纠纷,经济纠纷,医疗纠纷,房产纠纷,公司风控,企业顾问等

 曾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研究员、武汉市江汉区司法局副局长、民革江汉区工委副主委等。现任华商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香港律师会登记备案律师、香港张嘉伟律师事务所中国法首席顾问,多地仲裁员。兼任:武汉大学研究员、研究生校外导师,西北政法大学客座教授、研究生校外导师,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研究中心研究员,南京理工大学/江苏商标品牌研究中心研究员,暨南大学、深圳大学等高校法学院研究生校外导师,深圳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佛山市知识产权侵权检验鉴定专家库专家,秦皇岛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等。 擅长:知识产权、婚姻继承、合同纠纷、公司事务等民商事业务争端解决及刑事辩护,尤其擅长各类刑民交叉等疑难复杂案件的诉讼业务,对重大疑难案件的解决方案具有丰富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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