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焦作市人大(含常委会) | 【发布文号】焦作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号 |
【效力级别】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 |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
【发布日期】 2019-01-08 | 【实施日期】 2019-01-08 |
【法律话题】 社会管理 | 【产业领域】 环境保护 |
焦作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五号)
《焦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焦作市北山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的决定》已经焦作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十次会议于2018年8月29日通过,河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于2018年11月29日批准,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焦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9年1月8日
焦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焦作市北山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的决定
(2018年8月29日焦作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十次会议通过 2018年11月29日河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批准)
焦作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十次会议决定对《焦作市北山生态环境保护条例》作出修改:
一、将第十五条第一款修改为:“一类保护区内禁止一切与生态环境保护无关的开发建设和生产经营活动,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进入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禁止在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缓冲区建设任何生产设施。”
二、将第十五条第二款修改为:“二类保护区内禁止开山、采石、开矿、开垦、烧荒、修坟立碑等破坏地形地貌、植被和景观的活动,以及建设与其生态环境承载能力不相适应的项目和设施。其中,属于自然保护区范围的,还禁止砍伐、放牧、狩猎、捕捞、采药、挖沙等活动;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增加一条,作为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未经批准进入自然保护区或者在自然保护区内不服从管理机构管理的,由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责令其改正,并可以根据不同情节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在自然保护区进行砍伐、放牧、狩猎、捕捞、采药、开垦、烧荒、开矿、采石、挖沙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除可以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给予处罚的以外,由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自然保护区造成破坏的,可以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将第四十一条修改,作为第四十二条,删去第七款。
五、将第四十二条修改,作为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生产、建设等场地未采取喷淋、密闭、围挡等防尘措施,或者堆放物料、垃圾未采取喷淋、封闭、遮盖等防尘措施的,由环境保护、住房和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整改,并处以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可以自责令整改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焦作市北山生态环境保护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高级合伙人 王博律师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知识产权,合同纠纷,经济纠纷,医疗纠纷,房产纠纷,公司风控,企业顾问等
曾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研究员、武汉市江汉区司法局副局长、民革江汉区工委副主委等。现任华商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香港律师会登记备案律师、香港张嘉伟律师事务所中国法首席顾问,多地仲裁员。兼任:武汉大学研究员、研究生校外导师,西北政法大学客座教授、研究生校外导师,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研究中心研究员,南京理工大学/江苏商标品牌研究中心研究员,暨南大学、深圳大学等高校法学院研究生校外导师,深圳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佛山市知识产权侵权检验鉴定专家库专家,秦皇岛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等。 擅长:知识产权、婚姻继承、合同纠纷、公司事务等民商事业务争端解决及刑事辩护,尤其擅长各类刑民交叉等疑难复杂案件的诉讼业务,对重大疑难案件的解决方案具有丰富经验。山东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订《山东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等11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部分失效]
【发布部门】山东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文号】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 【时效状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