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废止《大同市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条例》的决定_湾区律师网

大同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废止《大同市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条例》的决定

2022-08-15 15:12:22  浏览:736  来源:全球法规网
【发布部门】大同市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文号】 【效力级别】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 【时效状态】 现...
【发布部门】大同市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文号】
【效力级别】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2013-09-29 【实施日期】 2013-09-29
【法律话题】 【产业领域】
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大同市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条例》的决定
(2013年8月23日大同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2013年9月29日山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批准)

大同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决定,废止2000年10月27日由大同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2000年12月2日山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批准的《大同市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条例》。
本决定公布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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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博律师

高级合伙人 王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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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博律师,武汉大学法学博士、博士后。曾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研究员,现任武汉大学知识产权与竞争法研究所研究员,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硕士生校外导师,汕头仲裁委仲裁员,佛山市知识产权侵权检验鉴定专家库专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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