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长春市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励条例》的决定(2012)_湾区律师网

长春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长春市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励条例》的决定(2012)

2022-08-15 15:11:26  浏览:841  来源:全球法规网
【发布部门】长春市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文号】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7号 【效力级别】设区的市地...
【发布部门】长春市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文号】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7号
【效力级别】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2012-10-19 【实施日期】 2012-10-19
【法律话题】 科技创新 【产业领域】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47号)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长春市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励条例>的决定》已由长春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于2012年4月27日通过,经吉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于2012年9月28日批准,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长春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

2012年10月19日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长春市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励条例》的决定


  长春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根据《吉林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励若干规定》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决定对《长春市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励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将《条例》第三条修改为:“长春市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以下简称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每二年评审一次,由市人民政府颁奖,为本市社会科学研究领域的最高奖励”。

  二、将《条例》第十五条修改为:“最终审定获奖的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及其作者,由评审委员会在《长春日报》等媒体上发布公告,告知有关人员可以查询。自公告发布之日起10日内为审核异议期,如在该期限内无异议,则获奖结果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生效;如果有异议可以向评审委员会提出,由评审委员会提出处理意见,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三、将《条例》第二十二条:“本条例由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解释”删除。

  此外,按照修改后的条款顺序,将条例中的条款序号做了相应调整。


免责声明:本网站提供的法规来源于数据提供单位或网络,网站不对法规内容的准确性负责,请务必与正式文本核对后使用。网站访问者因使用或无法使用本网站提供的法规所造成的直接或间接损失,本网站不承担任何责任。
王博律师

高级合伙人 王博律师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电话:18938896818

知识产权,合同纠纷,经济纠纷,医疗纠纷,房产纠纷,公司风控,企业顾问等

 曾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研究员、武汉市江汉区司法局副局长、民革江汉区工委副主委等。现任华商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香港律师会登记备案律师、香港张嘉伟律师事务所中国法首席顾问,多地仲裁员。兼任:武汉大学研究员、研究生校外导师,西北政法大学客座教授、研究生校外导师,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研究中心研究员,南京理工大学/江苏商标品牌研究中心研究员,暨南大学、深圳大学等高校法学院研究生校外导师,深圳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佛山市知识产权侵权检验鉴定专家库专家,秦皇岛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等。 擅长:知识产权、婚姻继承、合同纠纷、公司事务等民商事业务争端解决及刑事辩护,尤其擅长各类刑民交叉等疑难复杂案件的诉讼业务,对重大疑难案件的解决方案具有丰富经验。

评论区

共 0 条评论
  • 这篇文章还没有收到评论,赶紧来抢沙发吧~

【最新】

【推荐】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