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苏州市市民体育健身条例》的决定(2011)_湾区律师网

苏州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苏州市市民体育健身条例》的决定(2011)

2022-08-15 15:09:21  浏览:801  来源:全球法规网
【发布部门】苏州市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文号】苏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7号 【效力级别】设...
【发布部门】苏州市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文号】苏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7号
【效力级别】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2011-01-28 【实施日期】 2011-03-01
【法律话题】 【产业领域】 教体文
苏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17号)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苏州市市民体育健身条例〉的决定》已由苏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于2010年12月22日通过,并经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于2011年1月21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1年1月28日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苏州市市民体育健身条例》的决定
(2010年12月22日苏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2011年1月21日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批准)


  苏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定对《苏州市市民体育健身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七条修改为:“每年8月8日为本市体育健身日。”

  二、将第十九条第三款、第四款合并后修改为:“公共体育健身设施拆迁或者改变用途的,按照国务院《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的规定执行。”

  本决定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

  《苏州市市民体育健身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并重新公布。


免责声明:本网站提供的法规来源于数据提供单位或网络,网站不对法规内容的准确性负责,请务必与正式文本核对后使用。网站访问者因使用或无法使用本网站提供的法规所造成的直接或间接损失,本网站不承担任何责任。
王博律师

高级合伙人 王博律师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电话:18938896818

知识产权,合同纠纷,经济纠纷,医疗纠纷,房产纠纷,公司风控,企业顾问等

 王博律师,武汉大学法学博士、博士后。曾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研究员,现任武汉大学知识产权与竞争法研究所研究员,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硕士生校外导师,汕头仲裁委仲裁员,佛山市知识产权侵权检验鉴定专家库专家等。

评论区

共 0 条评论
  • 这篇文章还没有收到评论,赶紧来抢沙发吧~

【最新】

【推荐】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