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成都市城市供水管理条例》的决定(2006)_湾区律师网

成都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成都市城市供水管理条例》的决定(2006)

2022-08-15 15:04:33  浏览:886  来源:全球法规网
【发布部门】成都市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文号】 【效力级别】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 【时效状态】 现...
【发布部门】成都市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文号】
【效力级别】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2006-10-12 【实施日期】 2006-10-12
【法律话题】 【产业领域】 建筑工程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成都市城市供水管理条例》的决定
(2006年6月8日成都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2006年9月28日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批准,2006年10月12日公布并施行)

成都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决定对《成都市城市供水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六条第一款修改为:“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市城市供水工作,并直接负责本市锦江、青羊、金牛、武侯、成华五城区的城市供水管理工作。”;该条第二款修改为:“区(市)县人民政府确定的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供水管理工作,业务上接受市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指导。”

二、删去第十五条。

三、第二十九条修改为:“从事供水设施清洗、消毒、防腐业务的,必须符合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和要求。”

四、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修改为:“自建设施供水管网系统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系统连接,须经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同意,并符合国家卫生和其他相关技术规范要求。”

五、删去第三十九条第(七)项。

六、第四十条中的“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修改为“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

七、删去第四十二条中的“第十五条”。

八、第四十三条中的“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修改为“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该条中的“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一条”修改为“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
本修改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成都市城市供水管理条例》将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后重新公布。
免责声明:本网站提供的法规来源于数据提供单位或网络,网站不对法规内容的准确性负责,请务必与正式文本核对后使用。网站访问者因使用或无法使用本网站提供的法规所造成的直接或间接损失,本网站不承担任何责任。
王博律师

高级合伙人 王博律师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电话:18938896818

知识产权,合同纠纷,经济纠纷,医疗纠纷,房产纠纷,公司风控,企业顾问等

 曾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研究员、武汉市江汉区司法局副局长、民革江汉区工委副主委等。现任华商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香港律师会登记备案律师、香港张嘉伟律师事务所中国法首席顾问,多地仲裁员。兼任:武汉大学研究员、研究生校外导师,西北政法大学客座教授、研究生校外导师,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研究中心研究员,南京理工大学/江苏商标品牌研究中心研究员,暨南大学、深圳大学等高校法学院研究生校外导师,深圳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佛山市知识产权侵权检验鉴定专家库专家,秦皇岛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等。 擅长:知识产权、婚姻继承、合同纠纷、公司事务等民商事业务争端解决及刑事辩护,尤其擅长各类刑民交叉等疑难复杂案件的诉讼业务,对重大疑难案件的解决方案具有丰富经验。

评论区

共 0 条评论
  • 这篇文章还没有收到评论,赶紧来抢沙发吧~

【最新】

【推荐】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