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城市绿化管理规定修正案(2005)_湾区律师网

南昌市城市绿化管理规定修正案(2005)

2022-08-15 15:03:05  浏览:829  来源:全球法规网
【发布部门】南昌市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文号】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6号 【效力级别】设区的市地...
【发布部门】南昌市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文号】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6号
【效力级别】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2005-06-06 【实施日期】 2005-06-06
【法律话题】 社会管理 ; 环境能源 【产业领域】 环境保护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46号)


  《南昌市城市绿化管理规定修正案》经2005年4月29日南昌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2005年5月27日江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告。本修正案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5年6月6日


南昌市城市绿化管理规定修正案


(2005年4月29日南昌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  2005年5月27日江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批准)


  一、删去第十四条第一款中“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未参加审查的,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发放工程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


  删去第二款。


  二、第十八条第三款修改为:“绿化工程竣工后,城市绿化人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参加建设单位组织的验收。”


  三、第二十九条中的“必须向该绿地管理单位提出申请,经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修改为“经该绿地管理单位同意。”


  四、删去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项;第三项改为第二项,删去其中“擅自在公共绿地摆摊设点的,责令限期迁出或者拆除,并可处以20元至500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的”规定。


  此外,对条文顺序作了相应调整。


  《南昌市城市绿化管理规定》根据本修正案作相应修改。


  本修正案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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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博律师

高级合伙人 王博律师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电话:18938896818

知识产权,合同纠纷,经济纠纷,医疗纠纷,房产纠纷,公司风控,企业顾问等

 曾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研究员、武汉市江汉区司法局副局长、民革江汉区工委副主委等。现任华商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香港律师会登记备案律师、香港张嘉伟律师事务所中国法首席顾问,多地仲裁员。兼任:武汉大学研究员、研究生校外导师,西北政法大学客座教授、研究生校外导师,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研究中心研究员,南京理工大学/江苏商标品牌研究中心研究员,暨南大学、深圳大学等高校法学院研究生校外导师,深圳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佛山市知识产权侵权检验鉴定专家库专家,秦皇岛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等。 擅长:知识产权、婚姻继承、合同纠纷、公司事务等民商事业务争端解决及刑事辩护,尤其擅长各类刑民交叉等疑难复杂案件的诉讼业务,对重大疑难案件的解决方案具有丰富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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