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海口市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办法》的决定(2004)_湾区律师网

海口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海口市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办法》的决定(2004)

2022-08-15 15:02:06  浏览:798  来源:全球法规网
【发布部门】海口市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文号】 【效力级别】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 【时效状态】 现...
【发布部门】海口市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文号】
【效力级别】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2004-11-26 【实施日期】 2004-11-26
【法律话题】 环境能源 【产业领域】
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


修改《海口市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办法》的决定


(2004年10月28日海口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2004年11月26日海南省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批准)



  海口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决定对《海口市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第六条第一款修改为:“公共场所经营单位必须做好供水水质的卫生管理,其所提供的饮用水必须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供应饮用水的单位应当获得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卫生许可证。”

 二、第二十四条修改为:“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海口市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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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博律师

高级合伙人 王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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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博律师,武汉大学法学博士、博士后。曾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研究员,现任武汉大学知识产权与竞争法研究所研究员,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硕士生校外导师,汕头仲裁委仲裁员,佛山市知识产权侵权检验鉴定专家库专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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