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南京市人大(含常委会) | 【发布文号】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1号 |
【效力级别】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 | 【时效状态】 已经失效 |
【发布日期】 2004-06-28 | 【实施日期】 2004-07-01 |
【法律话题】 社会管理 | 【产业领域】 农林牧渔 ; 公共管理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11号)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南京市蔬菜基地管理条例〉的决定》已由南京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于2004年5月27日通过,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于2004年6月17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4年6月28日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南京市蔬菜基地管理条例》的决定
(2004年5月27日南京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2004年6月17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批准)
南京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决定对《南京市蔬菜基地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十四条修改为:“在蔬菜基地范围内,蔬菜生产经营组织和菜地承包经营者不得将菜地抛荒或者改挖鱼塘。”
二、第十五条第一款修改为:“国家基础设施建设工程,应尽量避开蔬菜基地重点保护区。确需占用蔬菜基地重点保护区的菜地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基本农田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三、删去第二十五条。
此外,根据本决定对有关条文的顺序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南京市蔬菜基地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高级合伙人 王博律师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知识产权,合同纠纷,经济纠纷,医疗纠纷,房产纠纷,公司风控,企业顾问等
王博律师,武汉大学法学博士、博士后。曾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研究员,现任武汉大学知识产权与竞争法研究所研究员,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硕士生校外导师,汕头仲裁委仲裁员,佛山市知识产权侵权检验鉴定专家库专家等。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江苏省公路条例》的决定(2004)
【发布部门】江苏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文号】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4号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