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宁波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条例》的决定(2004)_湾区律师网

宁波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宁波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条例》的决定(2004)

2022-08-15 15:00:33  浏览:858  来源:全球法规网
【发布部门】宁波市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文号】宁波市人大常委会公告第11号 【效力级别】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 ...
【发布部门】宁波市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文号】宁波市人大常委会公告第11号
【效力级别】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2004-06-17 【实施日期】 2004-07-01
【法律话题】 【产业领域】 物流仓储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11号)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宁波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条例>的决定》已报经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于2004年5月28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4年6月17日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

修改《宁波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条例》的决定

(2004年3月30日宁波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2004年5月28日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批准)


宁波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决定对《宁波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删去第十九条第二款。

二、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修改为:“出租汽车驾驶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本市常住户口或暂住户口;
(二)持有汽车驾驶证,并实际驾驶汽车二年以上;
(三)符合国家对出租汽车从业人员资格要求的规定。”
第三款修改为:“对出租汽车驾驶员可以采用记分等方式进行管理。”

三、第三十九条第一款修改为:“按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规定受到处罚,情节特别严重的,对出租汽车经营者吊销道路运输证。”
此外,根据本决定对部分条文的文字作相应修改。
本决定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宁波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免责声明:本网站提供的法规来源于数据提供单位或网络,网站不对法规内容的准确性负责,请务必与正式文本核对后使用。网站访问者因使用或无法使用本网站提供的法规所造成的直接或间接损失,本网站不承担任何责任。
王博律师

高级合伙人 王博律师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电话:18938896818

知识产权,合同纠纷,经济纠纷,医疗纠纷,房产纠纷,公司风控,企业顾问等

 王博律师,武汉大学法学博士、博士后。曾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研究员,现任武汉大学知识产权与竞争法研究所研究员,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硕士生校外导师,汕头仲裁委仲裁员,佛山市知识产权侵权检验鉴定专家库专家等。

评论区

共 0 条评论
  • 这篇文章还没有收到评论,赶紧来抢沙发吧~

【最新】

【推荐】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