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贵州省资源税具体适用税率、计征方式和减征免征办法的决定_湾区律师网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贵州省资源税具体适用税率、计征方式和减征免征办法的决定

2022-08-10 21:04:40  浏览:1399  来源:人大网
【发布部门】贵州省人大常委会 【发布文号】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20第8号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
【发布部门】贵州省人大常委会 【发布文号】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20第8号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2020-07-31 【实施日期】 2020-09-01
【法律话题】 税务 【产业领域】 公共管理
【法规热词】 资源税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贵州省资源税具体适用税率、计征方式和减征免征办法的决定


(2020年7月31日贵州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为合理利用资源,加强环境保护,促进经济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第二条、第三条和第七条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现对本省资源税具体适用税率、计征方式和减征免征办法决定如下:


  一、本省应税资源(含共伴生矿、低品位矿)的税目税率按照本决定所附《贵州省资源税税目税率表》执行。


  二、本省地热、石灰岩、其他粘土、砂石税目实行从量计征,其余税目实行从价计征。


  三、除《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第六条的税收减免规定外,本省有下列情形的,免征或者减征资源税:


  (一)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过程中,因意外事故或者自然灾害等原因遭受重大损失的,由省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或者能源主管部门根据管理职责认定后,自复产之日起一年内免征意外事故或者自然灾害所涉及矿区或者厂区的资源税,但免征税额不得超过损失金额的50%。


  (二)纳税人开采尾矿的,按照其应纳税额的50%减征资源税。


  纳税人按照前款规定申报减免资源税,应当单独核算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并将有关资料留存备查。


  四、本决定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


  附


  文本下载: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贵州省资源税具体适用税率、计征方式和减征免征办法的决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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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博律师

高级合伙人 王博律师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电话:18938896818

知识产权,合同纠纷,经济纠纷,医疗纠纷,房产纠纷,公司风控,企业顾问等

 曾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研究员、武汉市江汉区司法局副局长、民革江汉区工委副主委等。现任华商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香港律师会登记备案律师、香港张嘉伟律师事务所中国法首席顾问,多地仲裁员。兼任:武汉大学研究员、研究生校外导师,西北政法大学客座教授、研究生校外导师,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研究中心研究员,南京理工大学/江苏商标品牌研究中心研究员,暨南大学、深圳大学等高校法学院研究生校外导师,深圳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佛山市知识产权侵权检验鉴定专家库专家,秦皇岛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等。 擅长:知识产权、婚姻继承、合同纠纷、公司事务等民商事业务争端解决及刑事辩护,尤其擅长各类刑民交叉等疑难复杂案件的诉讼业务,对重大疑难案件的解决方案具有丰富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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