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浙江省人大常委会 | 【发布文号】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8号 |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 |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
【发布日期】 2020-07-31 | 【实施日期】 2020-09-01 |
【法律话题】 税务 | 【产业领域】 公共管理 |
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8号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资源税具体适用税率等事项的决定》已于2020年7月31日经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0年7月31日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资源税具体适用税率等事项的决定
(2020年7月31日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为了加强资源管理,促进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和生态环境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对本省资源税具体适用税率、计征方式和免征或者减征办法作如下决定:
一、资源税的具体适用税率、计征方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和本决定附件《浙江省资源税税目税率表》执行。
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第七条规定情形的,按照以下规定减征或者免征资源税:
(一)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过程中,因意外事故或者自然灾害等原因遭受重大损失的,自遭受损失的当月起一年内减半征收资源税;
(二)开采销售共生矿(铅锌共生矿除外),共生矿与主矿产品销售额分开核算的,对共生矿减半征收资源税;
(三)开采销售伴生矿,伴生矿与主矿产品销售额分开核算的,对伴生矿免征资源税;
(四)开采尾矿的,免征资源税。
开采低品位矿的,不予免征或者减征资源税。
三、本决定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
高级合伙人 王博律师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知识产权,合同纠纷,经济纠纷,医疗纠纷,房产纠纷,公司风控,企业顾问等
曾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研究员、武汉市江汉区司法局副局长、民革江汉区工委副主委等。现任华商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香港律师会登记备案律师、香港张嘉伟律师事务所中国法首席顾问,多地仲裁员。兼任:武汉大学研究员、研究生校外导师,西北政法大学客座教授、研究生校外导师,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研究中心研究员,南京理工大学/江苏商标品牌研究中心研究员,暨南大学、深圳大学等高校法学院研究生校外导师,深圳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佛山市知识产权侵权检验鉴定专家库专家,秦皇岛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等。 擅长:知识产权、婚姻继承、合同纠纷、公司事务等民商事业务争端解决及刑事辩护,尤其擅长各类刑民交叉等疑难复杂案件的诉讼业务,对重大疑难案件的解决方案具有丰富经验。上一篇:四川省工伤保险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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