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湖北省人大(含常委会) | 【发布文号】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60号 |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 |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
【发布日期】 2019-09-26 | 【实施日期】 2019-09-26 |
【法律话题】 社会管理 | 【产业领域】 公共管理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二百六十号)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办法〉的决定》已由湖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于2019年9月26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9年9月26日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办法》的决定
(2019年9月26日湖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湖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决定对《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删去第五条。
二、增加一条,作为第五条:“会计人员应当具备从事会计工作所需要的专业能力。担任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应当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三年以上经历。
“本办法所称会计人员的范围执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有关规定。”
三、将第十一条、第十二条合并,作为第十一条,修改为:“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必须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使用电子计算机进行会计核算的,其软件及其生成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也必须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及其他会计资料,不得提供虚假的财务会计报告。”
四、删去第十七条第三项。
五、删去第十九条。
六、将第二十三条修改为:“违反本办法,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七、删去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
八、删去第二十八条第一项。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条款顺序作相应调整,重新公布。
高级合伙人 王博律师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知识产权,合同纠纷,经济纠纷,医疗纠纷,房产纠纷,公司风控,企业顾问等
曾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研究员、武汉市江汉区司法局副局长、民革江汉区工委副主委等。现任华商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香港律师会登记备案律师、香港张嘉伟律师事务所中国法首席顾问,多地仲裁员。兼任:武汉大学研究员、研究生校外导师,西北政法大学客座教授、研究生校外导师,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研究中心研究员,南京理工大学/江苏商标品牌研究中心研究员,暨南大学、深圳大学等高校法学院研究生校外导师,深圳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佛山市知识产权侵权检验鉴定专家库专家,秦皇岛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等。 擅长:知识产权、婚姻继承、合同纠纷、公司事务等民商事业务争端解决及刑事辩护,尤其擅长各类刑民交叉等疑难复杂案件的诉讼业务,对重大疑难案件的解决方案具有丰富经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