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重庆市人大(含常委会) | 【发布文号】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5届]第61号 |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 |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
【发布日期】 2019-09-26 | 【实施日期】 2019-09-26 |
【法律话题】 社会管理 | 【产业领域】 土地房产 ; 公共管理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五届〕第61号)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重庆市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条例〉等五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已于2019年9月26日经重庆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9年9月26日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重庆市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条例》 等五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2019年9月26日重庆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重庆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决定,对下列地方性法规作出如下修改:
一、对《重庆市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条例》作出修改
将第四十条“申请在国有土地上建成房屋的初始登记,应当提交记载有土地使用权状况的房地产权证、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确认书、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明、房地产坐落证明和房产测绘报告”修改为:
“申请在国有土地上建成房屋的初始登记,应当提交记载有土地使用权状况的房地产权证、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确认书、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明和房产测绘报告”。
二、对《重庆市城镇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作出修改
删除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涉及房屋征收补偿的,取得房屋征收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
三、对《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作出修改
将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农村居民持户口证明文件、建房申请、村民委员会意见、原宅基地登记证明等材料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修改为:
“农村居民持户口薄、建房申请、村民委员会意见、不动产登记证等材料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
四、对《重庆市基层法律服务条例》作出修改
删除第二十八条第六项“资产证明”。
五、对《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办法》作出修改
将第二十八条“单位和个人凭有效证明可以到地方的国家档案馆利用已开放的档案”修改为:
“单位和个人持有介绍信或者工作证、身份证等合法证件可以到地方的国家档案馆利用已开放的档案”。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上述五部地方性法规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高级合伙人 王博律师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知识产权,合同纠纷,经济纠纷,医疗纠纷,房产纠纷,公司风控,企业顾问等
曾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研究员、武汉市江汉区司法局副局长、民革江汉区工委副主委等。现任华商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香港律师会登记备案律师、香港张嘉伟律师事务所中国法首席顾问,多地仲裁员。兼任:武汉大学研究员、研究生校外导师,西北政法大学客座教授、研究生校外导师,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研究中心研究员,南京理工大学/江苏商标品牌研究中心研究员,暨南大学、深圳大学等高校法学院研究生校外导师,深圳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佛山市知识产权侵权检验鉴定专家库专家,秦皇岛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等。 擅长:知识产权、婚姻继承、合同纠纷、公司事务等民商事业务争端解决及刑事辩护,尤其擅长各类刑民交叉等疑难复杂案件的诉讼业务,对重大疑难案件的解决方案具有丰富经验。上一篇:内蒙古自治区乌兰牧骑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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