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四川省人大(含常委会) | 【发布文号】四川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0号 |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 | 【时效状态】 已被修改 |
【发布日期】 2018-07-26 | 【实施日期】 2018-07-26 |
【法律话题】 社会管理 | 【产业领域】 公共管理 |
四川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10号)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的决定》(NO:SC112512)已由四川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于2018年7月26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8年7月26日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的决定
(2018 年7月26日四川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四川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决定对《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三条第一款修改为:“省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加强行业诚信管理。”
二、将第三十六条修改为:“住宅物业在业主、业主大会首次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之前,建设单位应当通过招投标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提供前期物业服务。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住宅物业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可以采用协议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
(一)住宅物业管理区域房屋总建筑面积低于3万平方米的;
(二)投标人少于3个的;
(三)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三、将第四十四条修改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由一家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四、删除第七十五条第(一)项。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重新公布。
高级合伙人 王博律师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知识产权,合同纠纷,经济纠纷,医疗纠纷,房产纠纷,公司风控,企业顾问等
曾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研究员、武汉市江汉区司法局副局长、民革江汉区工委副主委等。现任华商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香港律师会登记备案律师、香港张嘉伟律师事务所中国法首席顾问,多地仲裁员。兼任:武汉大学研究员、研究生校外导师,西北政法大学客座教授、研究生校外导师,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研究中心研究员,南京理工大学/江苏商标品牌研究中心研究员,暨南大学、深圳大学等高校法学院研究生校外导师,深圳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佛山市知识产权侵权检验鉴定专家库专家,秦皇岛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等。 擅长:知识产权、婚姻继承、合同纠纷、公司事务等民商事业务争端解决及刑事辩护,尤其擅长各类刑民交叉等疑难复杂案件的诉讼业务,对重大疑难案件的解决方案具有丰富经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