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适用税额的决定_湾区律师网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适用税额的决定

2022-08-10 20:58:15  浏览:712  来源:人大网
【发布部门】西藏自治区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文号】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 【时效状态】 现...
【发布部门】西藏自治区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文号】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2018-01-18 【实施日期】 2018-01-01
【法律话题】 税务 【产业领域】 环境保护 ; 公共管理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适用税额的决定


(2018年1月18日西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通过)


  西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听取了《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提请审议〈西藏自治区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适用税额的决定(草案)〉的议案》,会议同意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提出的审议意见,决定批准《西藏自治区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适用税额的决定(草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第六条、第九条规定,结合我区实际,西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决定:


  西藏自治区应税大气污染物环境保护税适用税额为每污染当量1.2元;应税水污染物环境保护税适用税额为每污染当量1.4元;同一排放口应税污染物项目数不作增加,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第九条第一、第二款规定执行。


  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将根据我区环境承载能力、污染物排放情况的变化和经济社会生态发展目标要求,适时对税额做出调整。


  本决定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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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博律师

高级合伙人 王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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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博律师,武汉大学法学博士、博士后。曾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研究员,现任武汉大学知识产权与竞争法研究所研究员,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硕士生校外导师,汕头仲裁委仲裁员,佛山市知识产权侵权检验鉴定专家库专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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