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黑龙江省人大(含常委会) | 【发布文号】黑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5号 |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 |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
【发布日期】 2017-12-27 | 【实施日期】 2018-01-01 |
【法律话题】 税务 ; 社会管理 | 【产业领域】 环境保护 |
黑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55号)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环境保护税黑龙江省应税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适用税额和同一排放口应税污染物项目数的决定》已由黑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于2017年12月27日通过, 现予公布,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7年12月27日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环境保护税黑龙江省应税
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适用税额和同一排放口应税污染物项目数的决定
(2017年12月27日黑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通过)
为了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黑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审议了省人民政府提请的环境保护税我省应税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适用税额和同一排放口应税污染物项目数的议案。会议同意省人民政府提出的议案和省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的审议意见,决定:
一、环境保护税我省应税大气污染物适用税额为每污染当量1.2元,应税水污染物适用税额为每污染当量1.4元。
二、同一排放口应税污染物项目数不作增加。
本决定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高级合伙人 王博律师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知识产权,合同纠纷,经济纠纷,医疗纠纷,房产纠纷,公司风控,企业顾问等
曾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研究员、武汉市江汉区司法局副局长、民革江汉区工委副主委等。现任华商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香港律师会登记备案律师、香港张嘉伟律师事务所中国法首席顾问,多地仲裁员。兼任:武汉大学研究员、研究生校外导师,西北政法大学客座教授、研究生校外导师,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研究中心研究员,南京理工大学/江苏商标品牌研究中心研究员,暨南大学、深圳大学等高校法学院研究生校外导师,深圳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佛山市知识产权侵权检验鉴定专家库专家,秦皇岛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等。 擅长:知识产权、婚姻继承、合同纠纷、公司事务等民商事业务争端解决及刑事辩护,尤其擅长各类刑民交叉等疑难复杂案件的诉讼业务,对重大疑难案件的解决方案具有丰富经验。上一篇:上海市高等教育促进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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