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安徽省人大(含常委会) | 【发布文号】 |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 |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
【发布日期】 2017-12-20 | 【实施日期】 2017-12-20 |
【法律话题】 税务 ; 社会管理 | 【产业领域】 环境保护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安徽省环境保护税应税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适用税额标准的方案的决议
(2017年12月20日安徽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二次会议通过)
安徽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二次会议听取了省财政厅厅长罗建国受省人民政府委托所作的 《关于安徽省环境保护税应税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适用税额标准的方案(草案)的说明》,并对草案进行了审查。会议同意省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提出的 《关于安徽省环境保护税应税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适用税额标准的方案(草案)的审查报告》,决定批准安徽省环境保护税应税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适用税额标准的方案。
高级合伙人 王博律师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知识产权,合同纠纷,经济纠纷,医疗纠纷,房产纠纷,公司风控,企业顾问等
王博律师,武汉大学法学博士、博士后。曾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研究员,现任武汉大学知识产权与竞争法研究所研究员,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硕士生校外导师,汕头仲裁委仲裁员,佛山市知识产权侵权检验鉴定专家库专家等。下一篇:河南省节约能源条例(2017)
甘肃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乡镇企业法〉办法》(2002)的决定
【发布部门】甘肃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文号】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 【时效状态】 现行有...上海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的决定(1997)
【发布部门】上海市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文号】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 【时效状态】 现行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