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保监会修订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_湾区律师网

·银保监会修订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

2022-09-14 23:54:22  浏览:1255  来源:法治网
银保监会网站7月29日消息,银保监会在全面总结财务公司行业发展和监管实践,并充分征求相关部门和市场主体意见的基础上,修订完成了《企业...

银保监会网站7月29日消息,银保监会在全面总结财务公司行业发展和监管实践,并充分征求相关部门和市场主体意见的基础上,修订完成了《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目前,《征求意见稿》已正式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根据各界反馈意见,银保监会将对《征求意见稿》进一步修改完善,并适时发布。《征求意见稿》拟提高财务公司申请设立门槛,引导企业集团理性申设财务公司;同时取消了财务公司现有未能有效服务集团发展且外部成本更低、替代性更强的非核心主营业务,进一步强化其主责主业。

引导企业集团理性申请设立

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介绍,《征求意见稿》修订过程中,银保监会参照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我国经济增长数据,对财务公司的市场准入标准进行了调整。

一是对申请设立财务公司的企业集团资产总额要求由50亿元调整至300亿元,营业收入总额要求由40亿元调整至200亿元,税前利润总额要求由2亿元调整至10亿元,实收资本要求由8亿元调整至50亿元等,基本与经济增长水平相符。

二是明确企业集团货币资金不低于50亿元、成员单位数量不低于50家的条件,强调企业集团自身的资金归集能力和成员单位的数量规模要求。

三是增加非金融企业作为控股股东须连续盈利3年以上、净资产率不低于40%、权益性投资比例不高于40%等条件,强调对控股股东的更严格要求。

四是将财务公司注册资本由1亿元调整至10亿元,以增强财务公司抵御风险能力。

“总体来看,《征求意见稿》对财务公司市场准入标准的调整,体现了严格准入、优中选优的监管导向,引导企业集团理性申请设立财务公司。”该负责人强调。

在落实对外开放政策要求方面,《征求意见稿》明确了外资跨国集团可直接设立财务公司,也可通过其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外资投资性公司设立财务公司。外资财务公司的准入条件与中资机构一致。

严格限制非核心功能业务

《征求意见稿》缩减了财务公司“发行债券、股权投资、担保、信贷资产证券化、衍生产品交易、融资租赁、保险代理、委托投资”等业务,严格限制财务公司的集团外融资和非核心功能业务。

上述负责人介绍,《征求意见稿》充分汲取破产及高风险财务公司风险教训,坚决杜绝财务公司沦为企业集团对外融资平台,强调财务公司资金来源和使用均在集团内部的定位。

对于缩减业务是否会对行业产生重大影响,该负责人表示,实践中相关业务未能为企业集团主业发展提供有效的金融服务和支持,由外部提供服务的成本更低、替代性更强。“我们经过数据测算和行业调研,相关业务余额占行业资产总额比例均不超过3%;另外,我们也对相关业务调整设置了过渡期,因此缩减业务不会对行业、市场以及单体机构产生重大影响。”

在加强风险管控方面,《征求意见稿》充分汲取近年来一些财务公司风险教训,优化和新增财务公司票据业务、集团外负债等监管指标,进一步加强财务公司对外业务监管,督促财务公司提升对外业务风险的识别、预警和处置水平。

此外,《征求意见稿》新增公司治理和股东股权监管要求,明确股东、实际控制人和集团不得干预财务公司业务经营,加强具有财务公司特色的公司治理建设,提升财务公司法人独立性。


王博律师

高级合伙人 王博律师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电话:18938896818

知识产权,合同纠纷,经济纠纷,医疗纠纷,房产纠纷,公司风控,企业顾问等

 王博律师,武汉大学法学博士、博士后。曾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研究员,现任武汉大学知识产权与竞争法研究所研究员,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硕士生校外导师,汕头仲裁委仲裁员,佛山市知识产权侵权检验鉴定专家库专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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