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者集中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公布_湾区律师网

经营者集中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公布

2025-04-21 09:07:05  浏览:89  来源:网络
近日,市场监管总局发布《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试行)》(以下简称《基准》)。同时,“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处罚金额自算...

近日,市场监管总局发布《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试行)》(以下简称《基准》)。同时,“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处罚金额自算器”正式上线,经营者在页面中根据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情形等进行选择,即可一键计算出最终罚款数额,方便经营者在发生违法行为后预判后果,不过罚款还需结合执法机构最终认定的情节确定。

《基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经营者集中审查规定》等制定,采用条文与案例相结合的方式,共18条,包含案例7个。

“《基准》的整体框架合理,思路清晰,逻辑严密。”上海政法学院教授、博导、竞争法研究中心主任丁茂中介绍,从整体来看,《基准》在框架上可以分为以下四个部分。第一部分包括前四条,对应目的和依据、适用情形、指导原则、处罚对象。这部分属于《基准》的“地基”,主要解决《基准》应用的总则性问题。第二部分包括第五条至第十条,对应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行政处罚罚款裁量的步骤、初步罚款数额的确定及对应的从轻和从重情形、确定罚款数额的下调因素和上调因素。这部分属于《基准》的“主梁”,主要解决《基准》目前应用和解决的关键性问题。第三部分包括第十一条至第十五条,对应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的裁量、罚款数额的上限、直接处罚上一年度销售额百分之十的情形、加倍罚款、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这部分属于《基准》的“辅柱”,主要解决《基准》应用的周密性问题。第四部分包括其他剩余三条,对应法律适用、调整适用、解释与实施。这部分属于《基准》的“配套设施”,主要解决《基准》应用的附则性问题。

《基准》坚持问题导向,深入总结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行政处罚工作积累的实践经验,对于经营主体普遍关心的违法情形、从轻和从重情节、上调和下调因素及幅度等问题,有针对性地予以回应和解决。同时,坚持急用先行,对实践中数量较多且执法经验较成熟的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案件,细化并科学设置行政处罚裁量的情节、步骤和幅度。

华东政法大学竞争法研究所所长钟刚表示,《基准》是市场监管总局在行政执法细分领域发布的首部裁量权基准,是我国反垄断执法领域的首部裁量权基准,也是世界主要司法辖区对该类违法行为详细规定裁量标准的首部规范性文件。《基准》条文凝结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颁布16年来的执法经验,在贯彻中央决策部署、推进经营者集中常态化监管、打造透明稳定可预期的制度环境、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等方面,具有重大的实践意义。


王博律师

高级合伙人 王博律师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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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合同纠纷,经济纠纷,医疗纠纷,房产纠纷,公司风控,企业顾问等

 王博律师,武汉大学法学博士、博士后。曾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研究员,现任武汉大学知识产权与竞争法研究所研究员,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硕士生校外导师,汕头仲裁委仲裁员,佛山市知识产权侵权检验鉴定专家库专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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