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植物新品种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年修正)_湾区律师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植物新品种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年修正)

2022-09-19 20:49:27  浏览:2446  来源:中国保护知识产权网
(2000年12月25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54次会议通过,根据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3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

(2000年12月25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54次会议通过,根据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3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等十八件知识产权类司法解释的决定》修正)

为依法受理和审判植物新品种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在北京、上海、广州设立知识产权法院的决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专利等知识产权案件诉讼程序若干问题的决定》的有关规定,现就有关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人民法院受理的植物新品种纠纷案件主要包括以下几类:
  (一)植物新品种申请驳回复审行政纠纷案件;
  (二)植物新品种权无效行政纠纷案件;
  (三)植物新品种权更名行政纠纷案件;
  (四)植物新品种权强制许可纠纷案件;
  (五)植物新品种权实施强制许可使用费纠纷案件;
  (六)植物新品种申请权权属纠纷案件;
  (七)植物新品种权权属纠纷案件;
  (八)植物新品种申请权转让合同纠纷案件;
  (九)植物新品种权转让合同纠纷案件;
  (十)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件;
  (十一)假冒他人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件;
  (十二)植物新品种培育人署名权纠纷案件;
  (十三)植物新品种临时保护期使用费纠纷案件;
  (十四)植物新品种行政处罚纠纷案件;
  (十五)植物新品种行政复议纠纷案件;
  (十六)植物新品种行政赔偿纠纷案件;
  (十七)植物新品种行政奖励纠纷案件;
  (十八)其他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件。

第二条 人民法院在依法审查当事人涉及植物新品种权的起诉时,只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民事案件或者行政案件的起诉条件,均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第三条 本解释第一条所列第一至五类案件,由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为第一审人民法院审理;第六至十八类案件,由知识产权法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和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级人民法院作为第一审人民法院审理。
  当事人对植物新品种纠纷民事、行政案件第一审判决、裁定不服,提起上诉的,由最高人民法院审理。

第四条 以侵权行为地确定人民法院管辖的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的民事案件,其所称的侵权行为地,是指未经品种权所有人许可,生产、繁殖或者销售该授权植物新品种的繁殖材料的所在地,或者为商业目的将该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重复使用于生产另一品种的繁殖材料的所在地。

第五条 关于植物新品种申请驳回复审行政纠纷案件、植物新品种权无效或者更名行政纠纷案件,应当以植物新品种审批机关为被告;关于植物新品种强制许可纠纷案件,应当以植物新品种审批机关为被告;关于实施强制许可使用费纠纷案件,应当根据原告所请求的事项和所起诉的当事人确定被告。

第六条 人民法院审理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件,被告在答辩期间内向植物新品种审批机关请求宣告该植物新品种权无效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中止诉讼。

王博律师

高级合伙人 王博律师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电话:18938896818

知识产权,合同纠纷,经济纠纷,医疗纠纷,房产纠纷,公司风控,企业顾问等

 曾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研究员、武汉市江汉区司法局副局长、民革江汉区工委副主委等。现任华商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香港律师会登记备案律师、香港张嘉伟律师事务所中国法首席顾问,多地仲裁员。兼任:武汉大学研究员、研究生校外导师,西北政法大学客座教授、研究生校外导师,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研究中心研究员,南京理工大学/江苏商标品牌研究中心研究员,暨南大学、深圳大学等高校法学院研究生校外导师,深圳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佛山市知识产权侵权检验鉴定专家库专家,秦皇岛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等。 擅长:知识产权、婚姻继承、合同纠纷、公司事务等民商事业务争端解决及刑事辩护,尤其擅长各类刑民交叉等疑难复杂案件的诉讼业务,对重大疑难案件的解决方案具有丰富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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