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商业秘密构成要件问题的答复_湾区律师网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商业秘密构成要件问题的答复

2022-09-19 20:49:06  浏览:1393  来源:中国保护知识产权网
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权利人提供的技术信息能否定为商业秘密的请示》(苏工商[1998]41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
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权利人提供的技术信息能否定为商业秘密的请示》(苏工商[1998]41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有三:一是该信息不为公众所知悉,即该信息是不能从公开渠道直接获取的;二是该信息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三是权利人对该信息采取了保密措施。概括地说,不能从公开渠道直接获取的,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信息,即为《反不正当竞争法》所保护的商业秘密。

  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包括口头或书面的保密协议、对商业秘密权利人的职工或与商业秘密权利人有业务关系的他人提出保密要求等合理措施。只要权利人提出了保密要求,商业秘密权利人的职工或与商业秘密权利人有业务关系的他人知道或应该知道存在商业秘密,即为权利人采取了合理的保密措施,职工或他人就对权利人承担保密义务。

                        一九九八年六月十二日
王博律师

高级合伙人 王博律师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电话:18938896818

知识产权,合同纠纷,经济纠纷,医疗纠纷,房产纠纷,公司风控,企业顾问等

 王博律师,武汉大学法学博士、博士后。曾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研究员,现任武汉大学知识产权与竞争法研究所研究员,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硕士生校外导师,汕头仲裁委仲裁员,佛山市知识产权侵权检验鉴定专家库专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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