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草案)对涉及商业秘密有关事项作出规定_湾区律师网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草案)对涉及商业秘密有关事项作出规定

2022-09-19 20:48:21  浏览:1922  来源:中国保护知识产权网
  5月8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草案)(以下简称“草案”),并向社会各界广泛征求意见,草案就用人单...
  5月8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草案)(以下简称“草案”),并向社会各界广泛征求意见,草案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保守商业秘密有关事项等内容作出规定。

  草案规定,用人单位与掌握商业秘密的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商业秘密有关事项时,可以约定在劳动合同终止前或者该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后的一定期间内变更劳动者工作岗位;但是,不得因此降低劳动者的工资待遇。

  草案共五章四十五条,包括总则、劳动合同的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劳务派遣特别规定以及附则等内容,主要就劳动合同法贯彻实施中有关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经济补偿与赔偿金的关系、劳务派遣等方面的问题做了规定。此外,草案还对劳动关系的概念、劳动关系的中止、政府安置困难人员的公益性岗位的劳动合同等问题做了规定。
王博律师

高级合伙人 王博律师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电话:18938896818

知识产权,合同纠纷,经济纠纷,医疗纠纷,房产纠纷,公司风控,企业顾问等

 王博律师,武汉大学法学博士、博士后。曾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研究员,现任武汉大学知识产权与竞争法研究所研究员,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硕士生校外导师,汕头仲裁委仲裁员,佛山市知识产权侵权检验鉴定专家库专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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