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 香港法规
时效性 现行有效
颁布日期 2004-08-02
实施日期 2004-08-02
发布机关 香港
正文
赋权条文 版本日期 02/08/2004
(第117章第18F条)
[2004年8月2日]
(本为2004年第81号法律公告)
第1条 (已失时效而略去) 版本日期 02/08/2004
(已失时效而略去)
第2条 指明的文书 版本日期 02/08/2004
除附表第2部所列的例外情况外,现为施行本条例第18F(1)条而指明该附表第1部所列的文书。
附表 版本日期 02/08/2004
[第2条]
指明的文书
第1部 为施行本条例第18F(1)条而指明的文书
项 文书
1.根据本条例附表1第1(1)类可予征收印花税的售卖转易契及(在根据该附表第4类可予征收印花税的该转易契的复本或对应本是与该转易契包括在同一项根据本条例第18F(1)条提出的加盖印花的申请内的情况下)该复本或对应本
2.根据本条例附表1第1(1A)类可予征收印花税的买卖协议及(在根据该附表第4类可予征收印花税的该协议的复本或对应本是与该协议包括在同一项根据本条例第18F(1)条提出的加盖印花的申请内的情况下)该复本或对应本
3.根据本条例附表1第1(2)(b)类可予征收印花税的租约及(在根据该附表第4类可予征收印花税的该租约的复本或对应本是与该租约包括在同一项根据本条例第18F(1)条提出的加盖印花的申请内的情况下)该复本或对应本
第2部 例外情况
第1部所指明的文书不包括符合以下说明的文书─
(a)根据本条例第13条提交以供裁定的;
(b)附随根据本条例第V部提出的印花税豁免或宽免的申请的;或
(c)附随根据本条例第52条提出的印花税减免或发还的申请的。
高级合伙人 王博律师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知识产权,合同纠纷,经济纠纷,医疗纠纷,房产纠纷,公司风控,企业顾问等
曾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研究员、武汉市江汉区司法局副局长、民革江汉区工委副主委等。现任华商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香港律师会登记备案律师、香港张嘉伟律师事务所中国法首席顾问,多地仲裁员。兼任:武汉大学研究员、研究生校外导师,西北政法大学客座教授、研究生校外导师,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研究中心研究员,南京理工大学/江苏商标品牌研究中心研究员,暨南大学、深圳大学等高校法学院研究生校外导师,深圳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佛山市知识产权侵权检验鉴定专家库专家,秦皇岛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等。 擅长:知识产权、婚姻继承、合同纠纷、公司事务等民商事业务争端解决及刑事辩护,尤其擅长各类刑民交叉等疑难复杂案件的诉讼业务,对重大疑难案件的解决方案具有丰富经验。下一篇:永亨银行有限公司(合并)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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