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说明(制造地方)(纺织制成品)公告_湾区律师网

商品说明(制造地方)(纺织制成品)公告

2022-05-23 14:23:23  浏览:1091  来源:网络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 香港法规 时效性 现行有效 颁布日期 2005-01-01 实施日期 200...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 香港法规

时效性 现行有效

颁布日期 2005-01-01

实施日期 2005-01-01

发布机关 香港

正文

赋权条文 版本日期 01/01/2005

(第362章第2(2A)条)

[2005年1月1日]

(本为2004年第187号法律公告)

第1条 (已失时效而略去) 版本日期 01/01/2005

(已失时效而略去)

第2条 释义 版本日期 01/01/2005

在本公告中─

“内地”(theMainland)指中国的任何部分,但不包括香港、澳门及台湾;

“《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MainlandandHongKongCloserEconomicPartnershipArrangement)指经不时修订的由中央人民政府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订立并于2003年6月29日签署的《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包括在2003年9月29日签署的附件);

“协调制度编号”(HScode)指由香港海关关长藉于宪报刊登的2001年第139号特别公告发出并经于宪报刊登的2002年第137号特别公告及2003年第102号特别公告修订的《香港进出口货物分类表(协调制度)》中说明为条目编号的编号;

“纺织制成品”(textilemadeuparticle)指任何在《香港进出口货物分类表(协调制度)》下获配为63025110、63025190、63029300或63039200的协调制度编号的制成品。

第3条 公告的适用范围 版本日期 01/01/2005

本公告适用于任何符合以下说明的纺织制成品─

(a)已根据《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从香港出口往内地或拟根据该安排从香港出口往内地;

(b)根据该安排符合零关税的资格;及

(c)受《进出口条例》(第60章)下一项出口管制计划规限。

第4条 制造或生产地方 版本日期 01/01/2005

为施行本条例,本公告所适用的纺织制成品须视为在香港制造或生产。

王博律师

高级合伙人 王博律师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电话:18938896818

知识产权,合同纠纷,经济纠纷,医疗纠纷,房产纠纷,公司风控,企业顾问等

 曾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研究员、武汉市江汉区司法局副局长、民革江汉区工委副主委等。现任华商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香港律师会登记备案律师、香港张嘉伟律师事务所中国法首席顾问,多地仲裁员。兼任:武汉大学研究员、研究生校外导师,西北政法大学客座教授、研究生校外导师,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研究中心研究员,南京理工大学/江苏商标品牌研究中心研究员,暨南大学、深圳大学等高校法学院研究生校外导师,深圳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佛山市知识产权侵权检验鉴定专家库专家,秦皇岛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等。 擅长:知识产权、婚姻继承、合同纠纷、公司事务等民商事业务争端解决及刑事辩护,尤其擅长各类刑民交叉等疑难复杂案件的诉讼业务,对重大疑难案件的解决方案具有丰富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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