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人(拒绝发出执业证书的理由)规则_湾区律师网

公证人(拒绝发出执业证书的理由)规则

2022-05-23 14:23:22  浏览:1043  来源:网络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 香港法规 时效性 现行有效 颁布日期 2005-06-30 实施日期 200...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 香港法规

时效性 现行有效

颁布日期 2005-06-30

实施日期 2006-04-20

发布机关 香港

正文

赋权条文 版本日期 30/06/2005

(第159章第73D条)

(本为2005年第31号法律公告)

第1条 生效日期 版本日期 30/06/2005

本规则自《1998年法律执业者(修订)条例》(1998年第27号)(该条例第1及7条除外)的指定生效日期起实施。

第2条 拒绝发出执业证书的理由 版本日期 30/06/2005

(1)公证人协会可据以拒绝向申请人发出执业证书的理由为─

(a)有关申请并不符合《公证人(执业证书)规则》(第159章,附属法例AG)第2条的规定;

(b)该会认为该申请人─

(i)曾作出与公证人身分不相称的行为;或

(ii)并不适宜执业为公证人。

(2)在不局限第(1)(b)款的一般性的原则下,如有以下情况,申请人可被视为曾作出与公证人身分不相称的行为或并不适宜执业为公证人─

(a)申请人曾被暂时吊销作为公证人或律师的执业资格;

(b)申请人有权从事一个外地司法管辖区的法律执业,但他已被暂时吊销该执业资格;

(c)申请人曾在香港或其他地方被裁定犯了涉及欺诈、不诚实或道德卑劣行为的罪行;

(d)申请人就有关申请向公证人协会提供他明知是虚假或具误导性的资料;或

(e)申请人患有或看来患有《精神健康条例》(第136章)所指的精神紊乱。

王博律师

高级合伙人 王博律师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电话:18938896818

知识产权,合同纠纷,经济纠纷,医疗纠纷,房产纠纷,公司风控,企业顾问等

 曾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研究员、武汉市江汉区司法局副局长、民革江汉区工委副主委等。现任华商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香港律师会登记备案律师、香港张嘉伟律师事务所中国法首席顾问,多地仲裁员。兼任:武汉大学研究员、研究生校外导师,西北政法大学客座教授、研究生校外导师,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研究中心研究员,南京理工大学/江苏商标品牌研究中心研究员,暨南大学、深圳大学等高校法学院研究生校外导师,深圳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佛山市知识产权侵权检验鉴定专家库专家,秦皇岛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等。 擅长:知识产权、婚姻继承、合同纠纷、公司事务等民商事业务争端解决及刑事辩护,尤其擅长各类刑民交叉等疑难复杂案件的诉讼业务,对重大疑难案件的解决方案具有丰富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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